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82号)的精神,市政府同意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一年二月二日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方面
(一) 市政府连续5年每年给予园区一定数量的财政投入,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及项目发展
(二) 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等部门,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园区1至2个高新技术项目。园区内重大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享受市里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等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三) 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 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五) 园区的建设业主在园区建设中需进口自用器材、设备以及园区内企业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到海关办理。
(六) 对园区内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 园区的研究服务中心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凡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 园区新建孵化场所,其房产税优惠政策按现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十) 园区内拆迁单位的土地已作抵押贷款且无偿还能力的,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进行土地储备、整治。
(十一) 园区内拆迁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市有关破产规定的,经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安排申请国家计划内的破产指标,并享受相应的政策。
二、投融资方面
(十二) 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优选安排国债贷款、国外贷款、西部大开发贷款等;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一切方便。
(十三) 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投资支持。
(十四)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
(十五) 鼓励园区内高等学校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十六) 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取风险资金。
三、基本建设方面
(十七) 园区的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十八) 园区的土地必须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符合规划的相关事业,园区的房地产出让、转让,需经园区管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受理。
(十九) 园区控制性详规审批通过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需变更土地用途的,由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二十) 对大学科技园的基本建设项目,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园区内高级人才住宅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十二)免收园区内的路、桥公益广告设施占用费和管理费等。
四、工商管理方面
(二十三)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四)科研人员自代科技成果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从事相关研究开发外,工商部门应支持其开发跨行业、跨领域的生产经营服务业务。
(二十五)在园区兴办科技咨询公司,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兴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足3万元的,允许有担保资的企业进行担保;兴办合伙或独资科技企业,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二十六)减免园区企业与注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园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减收登记费20%,免登公告,免交房屋鉴证费。其中,归国留学生独资新办高新技术企免收登记费。
五、优化人才环境方面
(二十七)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向园区流动,优化科技的人才配置,优先办理有关人才引进、人才流动手续。
(二十八)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进入园区创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公安部门应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随迁子女可就读园区学校或附近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十九)对在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奖励经费可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十) 各高校要进一步向园区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提供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六、其它
(三十一)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国家级国际企业孵化器,享受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二)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渝府发〔2000〕82号文件和国家现行行政政策执行。
(三十三)各园区管委会可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四)本政策由重庆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