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渝府〔2002〕8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82号)的有关规定,加快重庆大学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现对重庆大学科技园适用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大学科技园(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渝府〔2001〕29号)所界定的范围,重庆大学科技园核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90%的比例专项结算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和支持园区企业发展。
二、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额的70%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庆大学科技园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在园区成立财政所,对园区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园区内设立国税、地税征收组(所),对园区税收单独加盖公章,并建立台帐。
五、重庆大学科技园的税收,由其所在地区级政府及园区财政、地税、国税、支金库核实后分企业、税种情况盖章上报市财政审核确定结算金额。园区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经园区所在地区政府各收费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数据上报市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按规定比例专项结算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划拨给园区财政所监管使用。
六、上述政策执行时限为2002年—2006年,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中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均可适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