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1999〕7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有序、健康进行,确保天然气汽车生产、改装及营运、加气站建设及营运的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天然气汽车的科研、开发、生产、改装、使用和维修保养,以及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及营运有关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从事天然气汽车生产、改装及营运、加气站建设及营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符合《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九五”及2010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确保安全、有利发展”的原则,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零部件生产、使用和建站、改车及营运过程的管理,又有利于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
第五条 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收集汇总、掌握天然气汽车发展的动态和情况,开展具体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有关技术、科技攻关及政策法规、规划等审查和咨询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渝办发〔1998〕191号文件及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作好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落实各自部门对天然气车推广应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计划、资金等方面支持天然气汽车推应用。
第二章 标准和法规
第七条 我市压缩天然气和加气站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执行。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经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拟定以下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每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政策。
(二)、市科委负责拟定《重庆市天然气汽车科技开发项目指南》。
(三)、市经委负责拟定《重庆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工作办事程序指南》和《重庆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
(四)、市交通局负责拟定《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维修厂认定办法》。
(五)、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加气站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重庆市CNC汽车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天然气汽车生产、改装、维修及营运管理
第九条 生产天然气汽车产品的企业应是《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接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工厂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方可进行天然气汽车的生产。
第十条 生产企业开发研制、生产的天然气汽车新产品应符合《汽车新产品开发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天然气汽车新产品应纳人《目录》管理并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绿色环保产品的规定,申请“绿色环保汽车”。
第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的改装、维修企业必须具备《重庆市压缩天然气一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维修厂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由市交通局按照该《试行办法》组织认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用汽车改装前应向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改装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市交通局认定的改装厂进行改装。
第十四条 改装厂改装的样车需经市交通局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改装厂方可按此改装方案进行改装,并出具改装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改装厂改装的样车需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尾气检测,一次性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再改装的车辆免作尾气检测。
第十六条 天然气汽车的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其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一致性检查,并对排气达标负责。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七条 改装的天然气汽车产品统一使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绿色环保天然气汽车"标志。
第十八条 天然气汽车的登记注册、检验、年检等由车辆管理部门按《重庆市CNC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天然气汽车的维修必须在市交通局认定的企业内进行。其零配件、专用装置的经销和置换维修只限定在上述企业范围内。
第四章 加气站建设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经委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天然气汽车发展规划,制定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规划。
为节约城市用地,方便用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气站的布点应充分考虑油气站合建。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按照《重庆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试行)》对各加气站的建设、营运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设加气站的业主在规划定点批准后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建站审批程序按《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工作办事程序指南(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单位资格由市建委会同市压力容器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供应的气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设备、仪表及零部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天然气汽车整车、零部件和加气站设备及零部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技术监督局按《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加气站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市技术监督局不定期发布产品抽查结果公告。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管网、加气站和天然气汽车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由市技术监督局实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九条 加气站和天然气汽车中使用的气瓶、高压阀门及管件由市压力容器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定。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度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培训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局负责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审批培训点、组织编制教学大纲、教材、颁发上岗证等。
第三十二条 市经委负责天然气加气站设计、施工、安装、经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审批培训点、组织编制教学大纲、教材、颁发上岗证等。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天然气汽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天然气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和技术培训,登记备案,并在其驾驶证上记录,驾驶员年审时核查。无培训合格记录的,不允许驾驶天然气汽车。
第七章 技术保障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组织编制《重庆市天然气汽车科技开发项目指南》,采用面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机制,结合科技计划,对重大项目予以采纳、确认和开发。
第三十五条 市科委要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建立国家级或市级天然气汽车科技开发中心,形成产品开发、试验、评价与认证的权威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建重庆市天然气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重庆市天然气加气站成套设备检测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检测机构与企业要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通过合作建立稳定的技术专家队伍,为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八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加强科技投入和产品开发,逐步形成相应的产品开发及产业化能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计划的加气站建设项目,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天然气汽车生产、改装、维修、加气站建设、零部件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用地发生用途变更或未按期开工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