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成果交易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0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外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果交易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成果交易若干优惠政策
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国内外科技与区域经济的合作与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中国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
二、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期间设立现场服务站。服务站由市科委、市经委、市计委、市教委、市外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对投资项目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投融资及其它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提供现场配套服务。
三、启用“中国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交易登记专用章”。凡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加盖此专用章,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并在重庆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分别优先获得在市财政预算内的科技三项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投资担保资金的支持和贷款贴息,以及获得市政府建立的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五、对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经审查符合相关计划条件的,可分别优先列人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
六、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可优先纳人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通过认定并在重庆组织实施,可享受《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期间,技术中介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所、科技成果查新站、专利事务所、法律及技术交易、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驻会开展全程服务,并在服务费上给予优惠。
八、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实施后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列人政府采购计划目录。
九、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在三峡库区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国家给予的总额度内享受进口物资退税的优惠。
十、对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的项目,凡以技术成果出资人股的单位或个人,其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当事各方约定,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本市科技成果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其中成果作价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一、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并在重庆组织实施的项目,在税收、用地、用人等方面享受《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
十二、对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并在重庆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十三、对在中国重庆高交会成交并在重庆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决策人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给予重奖。
十四、本优惠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