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2〕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财政局、计委、经委,各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在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共同制定的《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下同),并以课题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要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要建立与科技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课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课题的确立
第五条 市归口部门要加强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经专家评议后再决策确立,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六条 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第八条 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与课题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九条 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由市归口部门确认。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在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要明确归口部门、课题依托单位以及课题责任人的责权利,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归口部门报告,并按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市归口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评估或评审,然后再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根据课题规模、拨款经费以及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财政拨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拨款30万元以下的采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的课题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额为全额。由市归口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此类课题的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加强经费来源的管理。课题申请人在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本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并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归口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课题研究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第十六条 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及其它研究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并在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课题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依托单位课题服务人员费用和其它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据的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等,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调整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等,及时足额拨付用款单位或授权归口部门拨付用款单位。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课题成本核算。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加强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市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技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足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五章 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并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财政拨款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课题依托单位(另有批准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市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市归口部门、市财政局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但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市归口部门、财政局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市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归口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各归口部门在制定新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本办法的原则,并按本办法的原则对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