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3〕92号)
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重庆市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经科技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园、产业基地等及科技部和重庆市科委下达的火炬计划项目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是指对科技部及重庆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及下达的火炬计划项目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采取各级把关归口管理、严格审核制度。
第五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全市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管理工作。国家级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市各区(市)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科技部的统一布署和要求,重庆市科委组织实施对火炬计划进行季报、快报和年报调查统计工作。火炬计划快报和年报统计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级高新区除外)。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填报数据,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委。
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全市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汇总审核,在保证提供的统计资料准确无误,经市科委审核签章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汇总审核,在经审核签章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并抄报重庆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重庆市科委和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外公布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重庆市有关部门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单位及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研究、预测及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配备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火炬计划工作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定的统计工作人员应报市科委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负责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为统计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在统计手段、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
2、按上级要求搜集、整理,如实、准确填报有关调查表及软盘,并准时上报火炬计划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3、参加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专业培训。
4、对火炬计划统计数据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展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5、对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单位,提出警告或撤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 重庆市科委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两年进行一次,评比办法按《重庆市火炬计划统计年报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统计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