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4〕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委托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二○○四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
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小额资助项目实施委托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确定受托单位的原则
1.近年来承担市科委自然基金项目比较集中且数量相对较多的;
2.项目组织管理质量良好的;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的。
第三条 受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良好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组织各类专家的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
2.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职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实施管理的场地及设施,能实现项目立项、评审、结题的电子化管理;
3.具有完善的科研考核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确定受托单位的程序
1.单位向市科委发展计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本单位现有条件、管理制度的说明等;
2.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对该单位科技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3.对通过评估的单位报委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各方权责
(一)市科委
1.确定受托单位及委托管理项目计划;
2.审定受托单位提出的全部参评项目评审结果和项目排序建议,根据全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确定资助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3.监督和评估受托单位的工作,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
4.对委托管理项目的结题进行审查。
5.对受托单位的管理绩效进行考核。
(二)受托单位
1.受理和审查委托范围内的基金小额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向市科委提交全部参评项目评审结果和排序建议;
2.所受理的基金小额项目应符合《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
3.根据市科委立项计划与项目承担人签定项目管理合同并报市科委审查备案;
4.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研究成效显著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委,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研究内容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科委审定后方能实施;
5.负责组织项目结题,评估项目完成情况;
6.每年底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年度总体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接受市科委的检查和考评;
7.负责项目的文本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六条 委托管理流程
1.对已确定的受托单位,市科委与受托单位双方签定委托管理年度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管理项目数量、资助总额度、考核指标等;
2.受托单位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市科委计划处提出全部参评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和排序建议;
3.计划处将各委托单位的项目排序建议征求相关业务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立项计划,送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下达立项计划,并通知受托单位。
4.受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与项目承担人签定项目合同,由受托单位统一报市科委审定。
5.受托单位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七条 监督与考核
1.市科委对受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按委托管理合同实施监督和考核。
2.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用于项目研究,不得截留,并接受市科委条件财务处的监督。
3.若发现受托单位在项目评审、管理和考核中存在不公正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托单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