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4〕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现将《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是实现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措施。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在制定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进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开展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等评审、论证活动时均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三条 科技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科技咨询专家分为管理和技术两大类。
第五条 科技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 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科技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职称;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七条 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不受限制);
(五)两院院士、学术带头人及符合条件的顾问团成员优先聘任。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
(三)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四)个人工作简历;
(五)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市科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颁发聘书。
第三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科委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委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五)可以独立为市科委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市科委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六)接受市科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重要决策咨询或重大项目论证、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
第十四条 开展各种咨询活动的专家组方案由相关处室拟定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组织咨询活动的相关处室负责咨询意见的记录。
第五章 科技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档案,记载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科委授予“重庆市优秀科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该文件中相关附件请在重庆市科委网站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