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科发办字〔2005〕2号)
机关各处室:
经委领导审定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过程监管,提高项目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项目管理流程。其主要环节包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发布→项目受理与审查→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及经费计划安排→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项目计划财政会签→项目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管理检查→项目结题→项目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条 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与发布。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结合科技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领域,于每年4月30日前提出本处室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由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后提出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报经分管主任审定后于每年5月份发布。
第三条 项目受理与审查。项目由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已受理项目按领域分类后送各业务处。业务处负责项目初审。同一项目在重大(重点)项目评审淘汰后,当年不得再次申报一般项目。对承担2项以上在研项目或有未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进一步完善科技咨询专家库,充实一批中青年专家,适度扩大聘请市外专家参与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每年安排在3-4月和6-7月两个时间段内进行,3-4月份集中评审当年攻关、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6-7月份集中评审当年收尾项目和次年度财政预算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定。发展计划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征求各业务处室及其分管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方案。资助总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金额20万元及以上,软科学项目5万元以上)经业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发展计划处统一汇总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根据审定意见形成项目经费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
第六条 项目计划下达。按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攻关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科技能力建设计划等计划分类分批下达,减少计划下达批次。当年计划当年下达,当年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任务书的签订。业务处要严格审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必须有的主要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等条款,确保其与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要及时按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超过30天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内网上将显示黄灯予以提示;超过45天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将显示红灯予以警示;超过60天以上(含60天)仍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将取消该项目立项计划(特殊情况由业务处提出书面说明,经分管主任和委主任同意后可延长至90天,但不能跨年度),项目经费纳入委属经费集中管理。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间以录入任务书信息时间和发展计划处收到书面任务书时间的后者为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划拨与管理。发展计划处在业务处录入项目任务书信息并收到书面任务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条件财务处按照计划处开具的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拨款,并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跨年度安排经费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检查后才能划拨续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由各业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其中100万元以上项目检查专家不得少于3人,50-100万元项目检查专家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回避制度)组成检查评估组进行检查,发展计划处、纪检组监察室、条财处等部门对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结题资料,并送业务处进行审查,重大(重点)项目结题须商发展计划处,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项目结题。重大(重点)项目的结题还必须提供政府科技经费支出详细财务报表。政府科技经费支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条件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申请,由条件财务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在30天内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方可组织项目结题。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录入结题信息并销号。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监察室和发展计划处对业务处项目管理绩效进行考核。每年4月公布上年度项目结题情况。年度结题率低于85%的业务处,削减10%的处室切块经费;结题率达到90%以上的业务处和项目主管,在评先选优方面给予优先;对年度结题率低于70%(含70%)的项目管理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公务员的资格,连续两年结题率低于70%(含70%)者,调离项目管理岗位。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估。由发展计划处组织有关评估机构,对各类计划已结题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处室)的绩效数据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