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发计〔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
(三)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协调在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市科委主要负责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申请组建重庆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曾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与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组建“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发布的年度计划指南,填报《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
(二)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建设计划。
(三)市科委与依托单位签订《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
第八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需报市科委审批。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验收。
(一)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委根据建设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二)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撤销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人才、技术的引进,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添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重庆市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
第十一条 市科委下拨的专项经费,应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工程中心每年应编制年度预决算随工作报告一并报市科委备案。对无法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和管理,健全人事、财务、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政府一般不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并引导工程中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主要采取给任务、给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
(一)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二)在青年科技骨干和科技人才队伍培养方面,对工程中心予以倾斜支持。
(三)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
(四)鼓励工程中心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对工程中心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校市合作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鼓励有条件的依托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并报市科委备案,一般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一般要求由市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中心主任聘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考评。
(一)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报表,市科委将定期组织检查。
(二)市科委每两年一次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适当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资格并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编者注: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附件请在重庆市科委网站查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