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科技资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渝科发计〔2005〕58号)
各处室,有关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切实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条件建设,搭建全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良好硬件平台,确保财政科技经费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现就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凡由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引导经费,70%以上应用于实验室、工程中心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所购仪器设备需在醒目位置粘贴“重庆市科委资助”的标牌(标牌由重庆市科委统一制发)。同时,在签订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时,在“拟新增仪器设备”表格中,对由市科委资助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标注。其余经费应用于实验室课题研究、工程中心技术开发方面。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人员费、管理费、差旅费等其他方面的经费均应由项目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解决。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配套经费的落实,配套经费最低不得少于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经费的两倍。对目前在建的实验室、工程中心要调整经费使用计划,确保财政科技经费用于改善设备条件和提高科研开发能力。市科委在中期考核和验收时,将对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和科研开发以及配套经费实际到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科技计划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和配套经费不到位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将不能通过中期评估和验收。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