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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本色情片  jpseq.com  2009/12/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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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现将《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星火富民工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决定》的部署,为促进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以下简称星火产业带建设)资源的优化整合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的宗旨是在“区域特色化,特色产业化,科技经济生态一体化”的建设方针指导下,依靠科技促进解决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增收、产业空虚、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村信息化和农民知识化进程,加快重庆三峡库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三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机制创新为核心,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农副产品深加工为重点,龙头企业为载体,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问题,建设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组织,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和品牌,实现依靠科技致富农民和库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论证、计划下达和验收管理遵循《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遵循本办法关于项目管理、专家管理、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采用“部市共建,部门协同,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组织实施、团队式科研服务”的运行机制。科技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领导小组”,宏观指导和协调星火产业带建设工作。
第六条 成立星火产业带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星火产业带建设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二)承担星火产业带建设的技术咨询、项目评审、考核、评价工作,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
(三)跟踪星火产业带建设的科技需求,进行政策性和战略性研究,指导区域产业布局、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指导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企业发展战略,为产业化发展提供其它专业化的服务。
第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设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计划下达(或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星火产业带建设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任务研究,向科技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四)联系星火产业带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组织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
(二)落实星火产业带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
(三)协调解决星火产业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重庆市科技计划设置星火产业带建设专项,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进行立项支持和管理。
第十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循“区域特色化、特色产业化、科技经济生态一体化”的方向,对培育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有显著的示范性和带动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能够充分利用全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资源,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按照要求编制星火产业带项目建设规划或星火产业带项目实施方案;
(四)由区县(自治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龙头企业捆绑式招标,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重庆三峡库区星火产业带建设规划》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要求编制星火产业带项目建设规划或星火产业带项目实施方案(附组织单位承诺条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科委提出立项申请;
(二)专家论证评审: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实地考察、项目答辩和专家论证,专家组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后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计划下达:经审定的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由市科委按规定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合同签订:科技计划任务书应重点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项计划(指甲方下达经费部分)、组织单位承诺条件等内容。市科委为签定合同的甲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的企事业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项目组织单位、为丙方;
(五)项目验收:由市科委组织7-9名相关专家对项目采取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年度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年度评估由市科委负责,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滚动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退出和淘汰机制。项目管理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星火产业带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和年度评估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匹配资金或其它重要条件不能落实,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二)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或业主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五)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经评估未达到计划要求;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在星火产业带建设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专家大院、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园区)等,由市科委给予认定。
第十五条 对星火产业带建设过程中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或显现良好发展势头的项目,市科委将在科技部星火计划、科技促进移民开发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科技计划中优先推荐予以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 对在星火产业带建设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在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星火产业带专家分两个层次:一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派出的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派出的专家咨询组由市科委选派,直接对市科委负责。专家咨询组根据星火产业带建设的任务分工联系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督和把握重大项目实施方向,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代表项目管理办公室参加项目实施单位重大活动,但不参与项目的具体实施。二是由首席专家带领、若干科技特派员组成的科研团队。首席专家由市科委选派,科技特派员由市科委和区县(自治县、市)共同选派,负责对具体项目提供具体技术决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首席专家有权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方向、经费安排、组织协调等重大事项调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后提交市科委决策。
第十九条 建立首席专家和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制度。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对首席专家及科研团队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可以提出质询或解聘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配套经费,应不低于市科技计划专项拨款经费1:1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业主(项目承担的企事业单位)项目技术研究和科研能力建设,其中包括首席专家及科研团队开展工作的经费。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项目管理费用不超过5%。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上级划拨的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加注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按项目合同编制经费预算,并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检查、监督地方(部门)匹配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单位也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清理后的上级拨款余额应予退回,退回经费将继续用于星火产业带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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