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为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现就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单位实际,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 (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研项目资金,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向科研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 (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安排科研经费列支的人力资源费中,可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后的5%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由单位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 1.人力资源费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2〕264号)有关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向科研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奖励时,应根据科研人员实际参与项目的数量、投入项目的研究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公正公开地确定发放水平,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六)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时,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将上述项目纳入总量管理的情况,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高出部分”。 二、实施范围 上述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我市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三、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5年1月起执行。 四、组织实施 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上述政策,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之外向科研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奖励的情况,按年度统计汇总,并由主管部门于次年一季度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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