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要通过学习,进一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定自觉、全面具体地向党的领导核心看齐,向党的创新理论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及下辖党委(党组、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学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市委常委组成,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区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区县党委常委组成,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区县党委下辖党委(党组、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与学习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落实经费保障,为中心组学习创作必要条件。定期研究学习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方案,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会,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部及有关党的机关委员会配合,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服务,负责协调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部配合,负责协调指导本区县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协调指导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牵头。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办公厅(室)、机关党委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厅(室)分管负责人牵头。
各区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区县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组织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党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牵头。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处(部)、干部人事处(组织部)、机关党委(党办)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宣传处(部)分管负责人牵头。
学习秘书所在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注重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集中学习——中心发言——交流研讨——总结讲话的学习流程;把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围绕重点学习内容列出专题开展系统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可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组织的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不得超过当年学习次数的三分之一。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二)个人自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根据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精神和形势任务的要求,明确各中心组成员各个阶段的学习篇目,推荐阅读书籍。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组织中心组成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下去”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实际问题、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组织中心组成员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学习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深化理论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组织中心组成员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不断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首要任务,着力在学深学透、把握精髓要义上下功夫,在落地落实、学以致用上下功夫,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工作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践行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市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报送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宣传部备案。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报送区县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健全学习管理制度。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应向党委(党组)书记请假。建立档案制度,做好学习计划、学习记录、交流发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的归档管理。建立宣传制度,及时报道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用好网络媒体开展网上宣传引导,适时召开交流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督查等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督查分为年度督查和平时督查,年度督查主要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平时督查主要采取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查看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对各区县党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年度督查。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负责对本区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进行年度督查。
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年度督查。
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督查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平时督查。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考核可以结合领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直机关工委,对各区县党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进行考核。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考核办),对本区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进行考核。
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本系统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信息报送、半年通报、年度报告制度。
区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区县党委下辖党委(党组、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向区县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向上级宣传、组织部门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每半年通报各区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市直机关工委每半年通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每半年通报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阵地管理,按照意识形态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把政治关,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政治把关不严、组织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相关成员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党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可结合本系统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2017年6月22日发布